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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廣告登報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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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法院公告如何登報

限定繼承法院公告如何登報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公告/限定繼承/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招標/招募公告/採購公告/祭祀公告/債權轉讓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公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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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主要有哪些報紙?
公告報紙有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新生報等便宜的報紙尤其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亦可指定某報刊登)。

法院公告及報紙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項目?
公告項目主要有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清冊.民事判決.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法院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登報.拍賣公告.房屋拍賣公告.提存所公告.海外版公告.航空版公告.給付票款法院公告.夫妻財產制公告.夫妻約定財產制法院公告.遺失支票法院公告.遺失票據法院公告.遺失股票.遺失證券.財團法人公告.社團法人公告登報.籌備會公告登報.基金會法院公告.離婚催告.履行同居義務公告.公司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債權催告登報等報紙公告。

我要刊登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公告那種報紙最便宜?
專營公告報紙有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等便宜的報紙尤其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亦可指定某報刊登)。

如何刊登民事裁定?刊登法院民事裁定、登民事裁定公告注意事項!
法院各類公告須從**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如有其他附件、函、通知書、附記,刊登情況如下:
法院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公示催告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全文及附件。(須刊登)
法院通知書、附記。(不須刊登)
1.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2.將報紙送院或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1-4個月(依各地方法院指示)之翌日起算3-7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裁定公告登報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a.刊登法院公告稿件刊登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b.刊登法院公告之前要注意公文附註為-全國版、地方版、國外航空版? c.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格會有差異 d.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需要留意。 e.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登補辦。 f.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1行(9字)/5段1行(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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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太平洋日報-股票遺失登報全國版

刊登太平洋日報-股票遺失登報全國版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公告/限定繼承/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招標/招募公告/採購公告/祭祀公告/債權轉讓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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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遺失登報.證券遺失.-如何登法院公告?
答:刊登法院公告、公示 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答:到本公司刊登法院公示催告〈刊登支票遺失〉、〈刊登證券遺失 〉,服務範圍全國各地皆可,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見報可將報紙寄到府上,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民眾日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答:●支票遺失至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 ●股票遺失至證券公司辦理掛失。 ●七天內持銀行/證券公司掛失證明至法院辦理。 ●送回銀行或證券公司否則掛失自動失效。 ●至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式兩份副本由法院蓋章後送回銀行或公司) 。 ●約1~2週收到法院公文,照內容登報(全國版或 地方版 航空版)登報日起四到六個月。 
答:1.支票遺失先至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股票遺失至公司辦理掛失 2.七天內持銀行/公司掛失證明至法院辦理 3.送回銀行或公司否則掛失自動失效 4.至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式兩份副本由法院蓋章後送回銀行或公司) 5.約1~2個禮拜收到法院公文,照內容登報 6.帶報紙(整版版面勿剪開)至法院申請除權判決 7.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依所刊載時間開庭 8.約1~2個週會收到除權判決公文,持公文至銀行或公司,即可領錢或換發股票。

公示催告如何刊登?如何刊登法院公告?
法院各類公告須從**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如有其他附件、函、通知書、附記,刊登情況如下:
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全文及附件。(須刊登)
法院公函、法院通知書、附記。(不須刊登)

公示催告登報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答: 
1.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公告登報報紙及刊登價格費用?
法院公示催告刊登報紙公告只需刊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廣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廣告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我們公司會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中時、自由、聯合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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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設立登記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設立登記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財團法人登記,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申請,社團法人登記聲請等刊登報紙公告。

報紙廣告登報/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刊登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海外版夫妻財產制、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股東公告、清算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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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原本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八、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並命將公告登載於當地之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九、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予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二、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三、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本。
3.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董事會議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文件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
7.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8.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8.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列明合計。(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買賣、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10.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

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一、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如其財產尚未移轉為法人所有者,不得變更登記。
二、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變更組織或合併,聲請變更登記者,其聲請人處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及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
四、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登記。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法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及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高雄市○○○號變更為高雄市○○○號。 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5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3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一、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無須蓋用。但應於印信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登記處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文件印本。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業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應提出其經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登記後,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其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亦同。
四、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為解散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七、法人之印信,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但不以標明「財團法人」為必要。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
九、法人登記,應著重程式上事項之審查,至於實質事項之審查,以左列各款為限:1.設立目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2.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3.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無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
十、法人之章程內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2.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3.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4.設有社員或允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5.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
十一、聲請為法人登記者,毋庸審查其捐助章程或遺囑所載捐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及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登記處,應留存原件(原本),若當事人另需該章程或遺囑者,應自行抄存或請求付與抄本。
十三、法人設立登記時,不得提出內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數份時,應令其擇定一種,否則,不准登記。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數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後者為準。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應記載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記載作成日期者,應命補正,不能補正時,以其向主管機關聲請設立許可之聲請日期視為作成日期。若其為遺囑者,以其死亡日期視為作成日期。
十四、法人設立登記時所附具之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規章,如與捐助章程或遺囑牴觸者,應通知聲請人更正。
十五、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稱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係指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十六、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產生現任或新任董事之會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備案之文件。
十七、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者,其財產以現有者為準,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十八、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已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
十九、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法人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總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無須俟其確定,即可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該項登記確定後,仍應提出建物總證記簿謄本。法人之財產,因限於法令不能為建物總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者,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法人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應向主管機關等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
二十、法人得為變更登記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如其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時,須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
二十一、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二十二、法人設立登記之公告,應依公告之程式為之,其主旨欄應記載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二十三、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如以文書為之者,應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二十四、登記處在法人登記未為公告前為調查時,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允許旁聽者,應特別注意其是否適當。
二十五、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請求閱覽或抄錄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
二十六、董事應留存登記處之印鑑及簽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親赴登記處辦理留存手續,得購用「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卡」用紙,於簽名及加蓋印鑑後提出法院登記處,粘於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內留存。但應與聲請書上之簽名或印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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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 縣地方法院拍賣屋/拍賣房屋-報紙廣告 刊登1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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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刊登流程、注意事項及辦法!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南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
(ㄧ)票據:
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
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
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
(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ㄧ)項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ㄧ>第1至4號標匭內。
四、開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10時30分。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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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 法院拍賣土地公告-刊登 報紙廣告1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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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專線:02-23395714
傳真專線:02-226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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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南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
(ㄧ)票據:
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
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
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
(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ㄧ)項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ㄧ>第1至4號標匭內。
四、開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10時30分。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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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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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相關網址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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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屏東法院拍賣土地/拍賣房屋-報紙 刊登 廣告1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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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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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雄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屏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賣原因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為取回債權之債務糾紛,並透過法院來執行拍賣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如何申請查封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果要查封債務人太太的財產,要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兩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記分別財產,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依法繳納執行人員旅費,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結案。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多久開始拍賣
地方法院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地方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地方法院特別拍賣/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地方法院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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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作廢印尼護照及居留證辦理!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須帶遺失報案證明(移民書提供)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 (2吋,白色背景+光碟片)
@等通知 (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範例範本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國籍:印尼 姓名***n 護照號碼:AK****** 出生年月日:1979.*.*,遺失日期:2010.*.*聲明作廢

遺失作廢政府核發立案證書/使用執照範本範例
遺失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動產抵押工(*)*字第******號證明書副本一份(含契約書及明細表)聲明作廢****(股)公司***
遺失內政部核發台內社字第***號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乙紙及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乙紙聲明作廢**會理事長***
遺失台北縣政府核發社補教社字第*號**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縣**鄉公所*年*月*日發*字第*號完工證明,遺失人***。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登報作廢保險送金單/旅行平安險收據範本範例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人壽第***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遺失**人壽送金單號碼:*********聲明作廢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遺失**人壽第*號旅行平安險暨收據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作廢登報設立證書/印鑑
**市**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有限公司***啟。
遺失交通部觀光局登記用公司及代表人印鑑聲明作廢。**旅行社代表人***
茲因本公司銀行帳戶印鑑章(曾用於**銀行**分行),保管人尚未繳回為避免挪用他途,特此公告,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啟。

遺失作廢登會員證/識別證/機構證/工作證/上課證/執業證範例
***遺失**高爾夫球具樂部個人會員證乙張會員卡號*****
**股份有限公司遺失福委會機構證,證書編號 *****聲明作廢
***遺失**期貨期貨業業務員工作證與期貨業顧問業務員工作證特此登報作廢
遺失**上課證一張,登報聲明作廢,登報人:***,身分證字號********。
本人***,遺失**公司識別證乙枚,員工編號*****登報作廢。
***遺失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證號)**號作廢

遺失契約書/合約書/說明書/當選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汽車買賣契約書***號登報作廢。業代***
遺失***訂購合約書號碼:1234567聲明作廢。立書人***
***遺失**房屋租賃現況說明書編號N******聲明作廢
遺失**縣**協會當選證書聲明作廢,理事長***
遺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訂購合約書*第一聯,本人***聲明作廢
***不慎遺失*年*月成立之立案證書乙紙,核准案號:*號,特此聲明作廢。***啟

車位/房屋等所有權狀登報範例
茲遺失***使用權證塔位編號:*****使用證號:***計壹只,聲明作廢。聲明人:***身分證字號:******住址:**市**路**號
本人***名下位於台北縣*市*路*號*樓房地契及房屋和車位所有權狀遺失,在此申請登報證明作廢

小啟啟事及各類聲明作廢範例
***在外欠債一切行為,其家屬、親戚一概不予以負責,煩請自行找他處理。
***99年*月*日有法院開庭通知傳票,請和家人連絡。***
***身分證字號:E*********於99年*月*日**遺失軍人身份証,聲明作廢。
遺失台北縣第F******號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主証作廢***
遺失**機車完稅及出廠證明車架ABCD….引擎EFGH..登報作廢

登報遺失畢業證書、學生證作廢該準備哪些資料?該去何處辦理及申請?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範本範例
***遺失(99)*大大證字第******號學位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醫事科技大學**科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本人***畢業於**大學***遺失畢業證書特此登報作廢證號:(**)*字第****號
遺失國立**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科畢業證書 本人***登報作廢
本人***遺失**商專夜間二專部**年畢業第**屆**科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畢業證書證號(99)*****五專**科***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學生證*年*班作廢***
遺失私立******學校****科畢業證書,本人***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職業學校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私立**商業專科學校**科畢業證書(**)專字第*****號本人***登報作廢
遺失**高中、****學生證、學號987654321,***聲明作廢
**高中附設進修補校99級**科資格證明書遺失作廢*** 

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作廢啟示,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範例範本
***遺失**市政府核發*府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縣政府核發*縣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使用執照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正本,請具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等)、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及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報紙全張乙份(原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應詳刊使用執照年度、字號及執照類別),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範本範例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字第****號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號登報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提單遺失切結書可以請船務公司貨船公司提供制式的格式給您填寫。內容大概就是說明-提單號碼、何時出口、從哪個港口出到哪個港口最好再附上packing+invoice。再說明貴公司願意押票一年(最好註明票號、金額、到期日),再請船務公司或是船公司再發一套提單。如果發生重複提貨或是因此造成損失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如是發Forwarder HB/L 3張正本遺失請您再登報作廢(需連續登報三天)。
範例範本
**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有限公司遺失**公司所簽發,編號:***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有限公司,因不慎將**運通有限公司簽出之三正三副一整套提單遺失,提單號為*,船名*,從高雄出運到加拿大,船開時間*。特此登報作廢!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1、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3、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範本範例
遺失**公司*-*月份發票ab*******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年*-*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至ab*******號(二聯式發票)計***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至cd*******號(三聯式發票)計***張特此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引用請告知,謝謝。

身分證/健保IC卡/提款卡/存摺/駕照/行照/護照遺失毀損要不要登報作廢?
身分證丟掉了怎麼辦?
一、遺失身分證請於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或利用自然人憑證,連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掛失申請作業辦理,網路辦掛失二十四小時受理。
二、國民身分證有滅失或遺失之情形者,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人:1.本人。2.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3.受委託人(限未成年人之父母委託直系親屬者)。
承辦單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應備證件:
1.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2.當事人(本人)戶口名簿、印章及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
3.由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辦理時,需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補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戶政所核對人貌(年滿20歲不得委託辦理,無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應設置監護人由監護人申請)。
5.年滿14歲未成年者申請補領身分證可以委託書委託父母之ㄧ方為之,無須父或母之他方同意;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補領,其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單方監護則免。若以委託方式補領,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委託)以委託書委託直系親屬為之。
6.現役軍人、軍事學校學生補領國民身分證,因服役單位遠離戶籍地或在營、在校無法外出致不能親自申請者,得檢具就讀學校或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及該部隊長驗印附有照片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其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7.監所收容人申請補發身分證,得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配偶或成年血親辦理。
交付方式:1.當事人或受委託人臨櫃領取。2.法定代理人臨櫃領取。
處理期限:1.證件齊全者,隨到隨辦。2.未附佐證之補證申請,一般為5個工作天發證。
備註:
1.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不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申請人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
2.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供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補領國民身分證需繳規費新臺幣200元。

換、補發健保IC卡要如何辦理?
申請換補領健保IC卡時,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背面應黏貼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健保IC卡上如要印有照片卡,請貼上合規格照片﹙最近二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如不需加印照片,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取得地點健保局各分局或各地聯絡辦公室、全省各郵局櫃檯,亦可於健保局網站
www.nhi.gov.tw下載取得。
二、申請換補卡類型與地點
1.應繳交工本費200元:可向各地郵局櫃檯、健保局各分局辦理。
身分資料變更(如變更姓名)、更換照片、遺失、毀損(如卡片折損、斷裂)
※身分資料之變更,應由投保單位先行填送「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轄區分局辦理
2.免繳交工本費:可向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或郵遞方式辦理。
其他原因(如卡片未毀損、變形且晶片無刮傷、凹痕,卻無法使用)應繳回原卡
三、領卡
1.分局現場收件
2.聯絡辦公室收件、郵局櫃檯代收、郵寄申請。
四、身分驗證
到健保局各分局現場申請新、換、補健保IC卡時,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則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皆應備齊。

提款卡及存摺遺失
提款卡及存摺都已經打電話掛失要拿到身份證之後才能辦理,請攜帶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留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至任一郵局辦理(非通儲戶請至立帳局辦理),補發新卡持卡人須於辦妥掛失手續後依規定辦理補發新卡手續,並酌收工本費50元,約5個工作天(扣除例假日)再親洽原申辦郵局領取晶片金融卡。
(一)本人:同申請時所需證件。
(二)未成年人: 本人持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
儲金簿掛失補副:儲戶儲金簿遺失,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應留存影本)及原留印鑑親至立帳局(原開戶局)辦理掛失補副手續。另須支付工本費50元。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汽車、機車駕照遺失或損壞補發
1.應備證件:
 A.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簽章
 B.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兩張。
 C.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乙份。
2.收費:
 規費:駕駛執照規費新台幣200元。
3.注意事項:
 A.照片兩張請提供最近正面脫帽半身未帶墨鏡光面紙照片,不可使用生活照或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之照片。
 B.如有違規、道安講習案件未結請先清理。
 C.非本人辦理者,代辦人需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4.填表說明:
 A.書表駕照類別及申請項目請於欄位內打勾,依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並簽章。
 B.繳驗證件請依名稱項目逐項填寫。
 C.非本人辦理者,代辦人需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5.申請程序
    A.持國民身分證明、原領之駕駛執照、照片兩張等證件。
    B.攜帶應備證件至駕駛人窗口辦理。
6.提供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下載

行照遺失補照 
1.異動登記書二張。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等正本。
3.有效期限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4.印章(非越區辦理者免具,親自辦理者可以簽名代替)。
5.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辦理地點:
1.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規費:
汽車行照費新台幣二○○元、機車行照費新台幣一五○元(行照有效日一個月內須同時預繳二年之燃料費)。
注意事項:
1.如有交通違規、違反強制險等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逾指定期檢驗日期之車輛,應先經檢驗合格後,再辦理補照。
3.若遺失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車主聯,不得越區辦理,需回車籍所在地監理單位辦理。
4.離島車輛在本島申請辦理,應填具「拋棄減費申請書」。
5.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

遺失護照失怎麼辦?遺失護照補發申請手續
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三)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二、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
(一)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四、在國外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五、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六、注意事項:
1.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2.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3.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4.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遺失居留證/外僑居留證遺失怎麼辦?
找當地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居留證遺失(毀損)補發
一、填寫申請書一份。
二、繳驗護照正本、原居留證影印本(無則免)。
三、一吋相片一張。
四、須附本人遺失(毀損)切結書正本。
五、外勞須另附下列文件:
Ⅰ、核准函影印本(含外勞名冊)。
Ⅱ、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或在外勞名冊上填註在職證明並加蓋公司及雇主印章)。
Ⅲ、委託他人代申請者,請另附委託書正本乙份。
六、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正。
七、永久居留證遺失,同本方式申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正)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當時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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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遺失作廢~真晨報、都會時報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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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專線:02-23395714
傳真專線:02-22660730
E – MAIL:
ao79080@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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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遺失**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1234567890。船名:***航次:***特此申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股份有限公司三張正本提單S/O:**** B/L No.:TPE******聲明作廢 將來如有任何問題本公司願負一切責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有限公司遺失**公司所簽發,編號:***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遺失***所簽發海運出口提單全數正本三套,船名***提單號碼:***,特此公告,聲明作廢。
我司**有限公司,因不慎將**運通有限公司簽出之三正三副一整套提單遺失,提單號為*,船名*,從高雄出運到加拿大,船開時間*。特此登報作廢!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1、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3、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範本範例
遺失**公司*-*月份發票ab*******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稅籍編號****,統一編號*********聲明作廢。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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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作廢印尼護照及居留證辦理!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須帶遺失報案證明(移民書提供)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 (2吋,白色背景+光碟片)
@等通知 (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範例範本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國籍:印尼 姓名***n 護照號碼:AK****** 出生年月日:1979.*.*,遺失日期:2010.*.*聲明作廢

遺失作廢政府核發立案證書/使用執照範本範例
遺失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動產抵押工(*)*字第******號證明書副本一份(含契約書及明細表)聲明作廢****(股)公司***
遺失使用執照**工管(使)字第*****號登報聲明作廢所有權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內設字第**********號登報作廢中華民國******交流協會負責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台內社字第***號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乙紙及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乙紙聲明作廢**會理事長***
遺失台北縣政府核發社補教社字第*號**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縣**鄉公所*年*月*日發*字第*號完工證明,遺失人***。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登報作廢保險送金單/旅行平安險收據範本範例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人壽第***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遺失**人壽送金單號碼:*********聲明作廢
茲因不慎遺失**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費送金單第*號一式四聯,特此聲明。遺失聲明人:**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任職於**人壽**通訊處,民國99年*月間,因公事包遭竊,遺失**人壽續期保費送金單收據號碼:*。利息送金單收據號碼:*。聲明如虛偽,致公司或其他第三人發生權益損害,本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遺失**人壽第*號旅行平安險暨收據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作廢登報設立證書/印鑑
**市**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有限公司***啟。
本行號用於商業登記用之行號印鑑及負責人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商行 ***啟
遺失**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企業有限公司***。
遺失交通部觀光局登記用公司及代表人印鑑聲明作廢。**旅行社代表人***
茲因本公司銀行帳戶印鑑章(曾用於**銀行**分行),保管人尚未繳回為避免挪用他途,特此公告,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啟。

遺失作廢登會員證/識別證/機構證/工作證/上課證/執業證範例
***遺失**高爾夫球具樂部個人會員證乙張會員卡號*****
遺失**高爾夫球俱樂部第**號會員卡壹張及面額新台幣(佰(拾萬元保證金收據壹張聲明作廢 會員***
遺失***識別證乙枚員工編號*****登報作廢***
**股份有限公司遺失福委會機構證,證書編號 *****聲明作廢
***遺失**期貨期貨業業務員工作證與期貨業顧問業務員工作證特此登報作廢
遺失**上課證一張,登報聲明作廢,登報人:***,身分證字號********。
本人***,遺失**公司識別證乙枚,員工編號*****登報作廢。
***遺失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證號)**號作廢

遺失契約書/合約書/說明書/當選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汽車買賣契約書***號登報作廢。業代***
遺失***訂購合約書號碼:1234567聲明作廢。立書人***
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不慎遺失***公司之訂單Q1245特此聲明作廢
本人***遺失**生前契約書,契約書編號:A********,權狀編號:*********,今聲明作廢。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編號:1234567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合約書,編號:1234567特此公告。立書人***
***遺失**房屋租賃現況說明書編號N******聲明作廢
遺失**縣**協會當選證書聲明作廢,理事長***
遺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訂購合約書*第一聯,本人***聲明作廢
***不慎遺失*年*月成立之立案證書乙紙,核准案號:*號,特此聲明作廢。***啟

車位/房屋等所有權狀登報範例
茲遺失***使用權證塔位編號:*****使用證號:***計壹只,聲明作廢。聲明人:***身分證字號:******住址:**市**路**號
本人因遺失**股份有限公司骨灰位權狀,壹張,權狀號碼*。今登報作廢。權狀持有人:***
本人***名下位於台北縣*市*路*號*樓房地契及房屋和車位所有權狀遺失,在此申請登報證明作廢

小啟啟事及各類聲明作廢範例
***在外欠債一切行為,其家屬、親戚一概不予以負責,煩請自行找他處理。
***君從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已自本公司離職。***君在外一切行為,係個人任意所為,概與本公司無關,自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其所從事商業相關行為與本公司無關,其對****有限公司名譽、商譽等各方面若有損害或假藉公司名義等情形,****有限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有限公司特此登報聲明中華民國99年*月*日
***99年*月*日有法院開庭通知傳票,請和家人連絡。***
***身分證字號:E*********於99年*月*日**遺失軍人身份証,聲明作廢。
遺失台北縣第F******號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主証作廢***
遺失**機車完稅及出廠證明車架ABCD….引擎EFGH..登報作廢

登報遺失畢業證書、學生證作廢該準備哪些資料?該去何處辦理及申請?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範本範例
***遺失(99)*大大證字第******號學位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工專(99)專第******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醫事科技大學**科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本人***畢業於**大學***遺失畢業證書特此登報作廢證號:(**)*字第****號
遺失國立**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科畢業證書 本人***登報作廢
本人***遺失**商專夜間二專部**年畢業第**屆**科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畢業證書證號(99)*****五專**科***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畢業證書**學年度**號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學生證*年*班作廢***
遺失私立******學校****科畢業證書,本人***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職業學校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私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科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商業專科學校**科畢業證書(**)專字第*****號本人***登報作廢
遺失**高中、****學生證、學號987654321,***聲明作廢
**高中附設進修補校99級**科資格證明書遺失作廢*** 

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作廢啟示,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範例範本
***遺失**市政府核發*府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縣政府核發*縣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使用執照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正本,請具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等)、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及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報紙全張乙份(原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應詳刊使用執照年度、字號及執照類別),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範本範例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字第****號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登報作廢聲明範例範本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證號96A1234567號聲明作廢***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號登報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引用請告知,謝謝。
登報作廢相關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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